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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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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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7-2條的規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設有政風室,並設置一名主任,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主任負責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此外,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應根據該條例所規定的員額來派充。 舉例來說,例如,假設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規定政風室的員額為5人,其中包括一個主任和四個工作人員。根據這條規定,主任職位將薦任為第九職等,並通過相應的程序來選任主任。其他四個工作人員則會根據規定的員額派充到政風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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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