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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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八條中有關官等、職等人員適用的職系,應依該法的規定進行選用。該法規定了公務人員的選用程序和標準,包括招募、考核和考評等相關事項。具體選用的程序和標準,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組織規定進行。
-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二條文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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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