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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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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七條之二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八條中有關官等、職等人員適用的職系,應依該法的規定進行選用。該法規定了公務人員的選用程序和標準,包括招募、考核和考評等相關事項。具體選用的程序和標準,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組織規定進行。

  •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二條文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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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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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8 條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之二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