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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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局為評議前條徵購補償價格,得成立科學園區私有建築物徵購價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九人,由管理局聘請下列人員為委員,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 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組長一人。 三、被徵購之園區事業所屬同業公會負責人一人。 四、學者或專家二人。 五、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管一人。 六、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副局(處)長及稅捐機關代表各一人。
- 2.前項評議會之準備及紀錄等,由管理局派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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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第5條規定,管理局為評議徵購補償價格,可成立科學園區私有建築物徵購價格評議會,由九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管理局副局長、管理局徵購單位組長、被徵購園區事業所屬同業公會負責人、學者或專家、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主管、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建築師公會代表、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政府地政局副局長及稅捐機關代表。評議會的準備和紀錄等工作由管理局派員兼辦。 根據管理局組織規程第2條,管理局副局長為管理局的指揮副手,負責協助局長處理業務。同時,根據科學園區管理辦法第20條,管理局是科學園區的執行機關,負責辦理園區的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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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