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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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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規定辦理徵購時,由管理局定期邀集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議購買,協議不成時,依市價徵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第4條,當依照第2條的規定進行徵購時,管理局應定期邀集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協商購買事宜。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按市價進行徵購。 舉例來說,假設管理局需要徵購一座位於科學園區的建築物,依照第2條的規定,管理局會定期邀請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進行購買協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管理局將根據市價來徵購該建築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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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第 4 條規定:「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徵購時,由管理局定期邀集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議購買,協議不成時,依市價徵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