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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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第2條,如果科學園區內的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符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9條第2項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科學園區管理局可以向其所有者徵購,並通知其他權利人。具體的情形可能需要參考這兩個法條的相關內容進一步釐清。
- 第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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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