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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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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徵購之,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第2條,如果科學園區內的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符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9條第2項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科學園區管理局可以向其所有者徵購,並通知其他權利人。具體的情形可能需要參考這兩個法條的相關內容進一步釐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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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第 2 條規定:「科學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