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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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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購之建築物,得由管理局租售予合於本條例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設置之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第三條規定,徵購的建築物可以由管理局租售予符合本條例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設置的單位。具體來說,管理局可以將徵購的建築物租給符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的單位,或者將其出售給這些單位。這樣可以促進科學園區的運作和發展,讓符合規定的單位能夠使用這些建築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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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第 3 條規定:「徵購之建築物,得由管理局租售予合於本條例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設置之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