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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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辦理私有建築物之徵購所需經費,應由管理局作業基金編列預算辦理。其未及編列預算者,得由管理局先行籌款支付,俟次一年度補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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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及管理費徵收辦法第5條規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可使用科學工業園區作業基金進行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的徵購經費。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該基金的來源之一就是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入。如果管理局未編列預算,則可先從基金中籌款支付,並在隔年補列預算。比如說,假設管理局需要徵購某些私有建築物,但尚未預算,此時可以從作業基金中提取資金先行支付徵購費用,然後在下一個年度的預算中補償這部分款項。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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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