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科學工業於開工前,應檢附下列表件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申請科技人員審查: 一、科技人員名冊。 二、擔任職務及工作內容與工作性質之說明書。 三、科技人員學歷證件影本。 四、全部經歷證件。 五、戶口名簿影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如有不齊或記載有欠明確應通知限期補送或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第6條,申請科技人員審查前需要提交以下文件:科技人員名冊、擔任職務及工作內容與工作性質之說明書、科技人員學歷證件影本、全部經歷證件、戶口名簿影本。如果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記載不明確,申請人應被通知限期補送或補正。 參考資料: 1.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找不到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