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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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
- 2.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實驗研究機構或單位經核定併入本院時,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院,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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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5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點內容: 1. 國家實驗研究院的創立基金為新台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這表示該院的創立資金將由中央政府提供,並且每年的預算中都會包含相對的捐助金額。 2. 如果行政院所屬的各機關的實驗研究機構或單位被核定併入國家實驗研究院,則該機構或單位所使用的國有公用財產可以依法定的預算程序捐贈給國家實驗研究院,而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的限制。這意味著在機構或單位被併入國家實驗研究院後,相關的國有財產可以被捐贈給國家實驗研究院,並且不需要遵守原本的處分規定。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10524 制定)
本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實驗研究機構或單位經核定併入本院時,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院,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院創立基金之額度及其來源。 二、第二項規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實驗研究機構或單位併入本院時,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院,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俾整合研究資源。
- 核定名詞
- 國有財產法法規
(0910524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本院創立基金之額度及其來源。 二、第二項規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實驗研究機構或單位併入本院時,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院,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俾整合研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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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