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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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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所制定的。該辦法主要針對科學技術研究的成果歸屬和運用進行了規定。 參考資料: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 條 (最新版本) 範例:對於一項由大學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該項目的成果归屬和使用方式會受到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的規定。根據這部辦法,該研究項目的成果可能會由大學或相關科研人員所有,並且可以用於學術和教育目的,或者根據相應的專利和智慧財產權進行轉移或授權給企業使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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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