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1條,該法規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送本部備查,並於會計制度內增訂有關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執行單位需要將研發成果的收入和支出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並提交給經濟部備查。此外,在會計制度中也需要增訂有關研發成果的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2. 執行單位應於內部稽核制度內增訂有關研發成果之稽核項目及程序,並確實執行稽核業務。 根據這項規定,執行單位需要在內部稽核制度中增訂有關研發成果的稽核項目和程序,並確實執行相關的稽核業務。 參考資料: -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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