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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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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報告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說明。
  2. 2.本部及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運用及管理,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及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件,執行單位應有配合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2條的說明,該條規定了執行單位應向經濟部報告研發成果的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經濟部和政府審計人員為了監督研發成果的運用和管理,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檢查其研發成果的運用情形、紀錄、收支報表和帳簿等相關文件。執行單位有義務配合並提供所需的資料。 參考資料: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最新修正日期: 109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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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2 條規定:「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報告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說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