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2條的說明,該條規定了執行單位應向經濟部報告研發成果的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經濟部和政府審計人員為了監督研發成果的運用和管理,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檢查其研發成果的運用情形、紀錄、收支報表和帳簿等相關文件。執行單位有義務配合並提供所需的資料。 參考資料: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最新修正日期: 109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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