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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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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2. 2.為執行科技計畫所建置或購買之研究設施及設備,本辦法所稱之研發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4條》的規定,研發成果包括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的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以及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然而,建置或購買的研究設施及設備並不屬於研發成果的範疇。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司執行科技計畫開發了一種新的技術,並將該技術取得專利權,則包括該技術在內的專利權將被視為該公司的研發成果。然而,如果公司僅僅是為了執行科技計畫而購買了一批研究設備,那麼這些設備並不視為研發成果。 參考資料: -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4條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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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