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4條》的規定,研發成果包括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的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以及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然而,建置或購買的研究設施及設備並不屬於研發成果的範疇。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司執行科技計畫開發了一種新的技術,並將該技術取得專利權,則包括該技術在內的專利權將被視為該公司的研發成果。然而,如果公司僅僅是為了執行科技計畫而購買了一批研究設備,那麼這些設備並不視為研發成果。 參考資料: -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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