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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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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新創公司,指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之公司,或因產品、服務、技術之性質,致開發或上市期程較長,經執行單位認定之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4-1 條,該條所指的新創公司是指設立登記未滿八年的公司,或因產品、服務、技術的性質而需要較長的時間進行開發或上市,且必須經執行單位的認定方可視為新創公司。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界定哪些公司符合新創公司的定義,以便進一步適用相關的規定和政策。舉例來說,一家成立不久且尚未完全開發出產品的公司,或是一家因產品特性而需要更長時間進行研發和上市的公司,都有可能符合新創公司的定義,並享受相關的支持和優惠政策。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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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4-1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新創公司,指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之公司,或因產品、服務、技術之性質,致開發或上市期程較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