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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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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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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基於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所訂定的。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的規定,政府應當訂定相關政策或法規,來管理和運用科學技術的研究發展成果。 參考資料: - 科學技術基本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01)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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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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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