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政府機關(構)編列科技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資助機關:指以補助、委託或出資方式,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訂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契約之政府機關(構)。 三、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指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五、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條,該法規主要定義了以下幾個詞語: 1.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指由政府機關(構)提供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獲得的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2. 資助機關:指以補助、委託或出資方式,與執行研究發展計畫的單位簽訂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契約的政府機關(構)。 3.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指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的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4. 研發成果收入:指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和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的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5. 財產上利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的權利,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可交易以金錢取得的利益。 根據以上的定義,可以了解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的相關概念和流程。例如,當政府機關提供資助給執行研究發展計畫的單位時,研發成果一般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取得智慧財產權及成果。當研發成果達成商業價值並帶來相關收入時,這些收入可能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並負責管理和運用這些研發成果的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將會獲得相應的財產上利益。 然而,該法規並未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應用該法條。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