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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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政府資助機關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產生的研發成果,除非資助機關認定歸屬於國家所有者,否則歸屬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所有。這意味著研究成果的所有權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 例如,如果教育部對一個大學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資助,所產生的研究成果應該歸屬於該大學。 2. 關於研發成果的歸屬、管理和運用,資助機關和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應在簽訂合約時進行書面確定。 這意味著資助機關和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應該在合約中明確規定研發成果的歸屬、管理方法和使用方式。 舉例而言,如果經濟部對一個研究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資助,他們應該在合約中描述該研究機構將如何管理和運用所產生的研發成果。 參考資料: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最後修正日: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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