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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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助機關的權利歸屬與運用辦法第4條,資助機關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的研發成果擁有無償且非專屬的實施權利,不限於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然而,如果資助、委託或出資金額佔計畫總經費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則可以由雙方達成協議。值得注意的是,資助機關不得將這些權利轉讓給第三方。 這意味著,資助機關在資助研究項目後,對於由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所獲得的研發成果,擁有一定的權利。然而,如果資助金額佔總經費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則資助機關與單位之間可以協商其他的權利歸屬。 這也符合其他相關法規中對於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支持與鼓勵,促進國家科技水準提升以及產業升級的目標。資助機關在獲得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證書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認定研究新產品事實以及研究發展支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的依據。即使無法獲得專利證書或完成研究計劃,只要能提供相關研究資料以證明研究新產品的事實,研發支出也應被認定。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強化產業進行研究發展的誘因,鼓勵產業積極進行產品的研究開發活動。 參考資料: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實施細則、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
- 非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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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