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 2.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 3.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者,依閱覽、抄錄之規定收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3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根據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機關可以收取費用,並使用該機關現有的設備進行重製或複製。 2. 如果在收費標準表中未明確規定的項目,則可以按照重製或複製的成本費用收取費用。 3. 如果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並經機關的同意進行翻拍或攝影,則可以按照閱覽和抄錄的規定收取費用。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機關確定提供政府資訊所需收取的費用,並提供給民眾了解政府資訊的權利與責任。有關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官方網站或相關的法規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