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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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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2. 2.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3. 3.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者,依閱覽、抄錄之規定收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3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根據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機關可以收取費用,並使用該機關現有的設備進行重製或複製。 2. 如果在收費標準表中未明確規定的項目,則可以按照重製或複製的成本費用收取費用。 3. 如果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並經機關的同意進行翻拍或攝影,則可以按照閱覽和抄錄的規定收取費用。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機關確定提供政府資訊所需收取的費用,並提供給民眾了解政府資訊的權利與責任。有關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官方網站或相關的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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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