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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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由機關自行決定交付之檔案格式,並依所需電子儲存媒體耗材,收取費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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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4條,當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並透過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時,機關可以自行決定交付檔案的格式,並根據所需的電子儲存媒體耗材收取費用。如果需要提供郵寄服務,則應根據實際支出金額計算郵遞費用,並每次額外收取新臺幣五十元的處理費。 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服務基本要點第三項第4條」。這項法規規定了當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並以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時,機關可以自行決定交付檔案的格式。同時,如果需要提供郵寄服務,則應依實際支出金額計算郵遞費用,並加收新臺幣五十元的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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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