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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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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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府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的規定,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的人,在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經過核准後,除了郵遞費用仍需要支付實際支出外,其他費用可以將原本的金額減半收取。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研究人員需要申請政府機關提供的資訊進行學術研究,他需要提交申請表以及研究計畫的相關證明文件。經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的核准後,他可能需要支付郵遞費用的實際金額,但其他費用,例如資訊提供的費用則可以減半收取。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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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