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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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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六條,申請的政府資訊如果是屬於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則可以免費提供。這表示如果申請的政府資訊是用於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的目的,那麼提供該資訊時是不需要收取任何費用的。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 《規費法》第十二條:「政府機關所辦理之業務,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有特殊性者,譬如發照許可、登記事項之類,政府機關規定需提供相關資訊或售賣複製本者,其提供相關資訊或販賣複製本之費用得由依該等情形辦理之機關自行規定。」 - 經濟部公告「事業及業務別合理單價費用基準計算表(以及各項辦理費用清冊)」(日期:110.07.09) 請注意,上述資料僅為參考,實際的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可能會因應特定情況而有所調整或變更。建議在實際申請時與相關機關核實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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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6 條規定:「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