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0條,有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款第一項,當執行研究發展的機構面對是否應該揭露資訊或避免有爭議或疑義時,應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在審議過程中,應給予當事人發表陳述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019年4月19日修訂) 2. 根據該條款第二項,如果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按照該辦法的規定揭露資訊或避免避免,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不予全部或部分獎補助。 參考資料: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019年4月19日修訂) 3. 根據該條款第三項,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應該申報財產的人員必須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的規定。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014年2月1日修正)
- 揭露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