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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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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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第 1 條,該作業辦法是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所制定的。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學術或研究機構可根據其研究成果或知識產權所取得之股票,提供給我國創作人申請緩課所得稅。然而,我目前無法提供更多有關這些法條及規定的相關資訊。
- 產業創新條例法規
- 第十二條之二第四項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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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