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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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之智慧財產權,指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受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衍生之由法律所創設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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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第2條,該法規中所提到的智慧財產權包括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受到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根據法律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產生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參考資料: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第2條。
-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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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