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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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者,至遲應於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之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本辦法所訂之申請文件,送請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申請股票認定。
- 2.各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學術或研究機構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將前項認定結果函復該學術或研究機構,並通知該創作人、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但前項之認定,經審查屬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欠缺或應載明事項不全者,各主管機關得命學術或研究機構於申請年度之隔年報稅起始日三個月前完成補正。各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學術或研究機構補正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認定結果函復該學術或研究機構,並通知該創作人、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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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第3條的要點如下: 1. 學術或研究機構應在當年度12月31日之前檢具申請文件,向各主管機關申請股票認定。 2. 各主管機關應在接受申請後的2個月內,回函給學術或研究機構,並通知相關創作人、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如果申請文件缺少或未完整填寫本條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要求的內容,各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學術或研究機構在隔年報稅起始日前的3個月內完成補正。各主管機關應在接收到學術或研究機構的補正後的1個月內,回函給學術或研究機構,並通知相關創作人、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相關範例:一所學術機構在2022年2月1日分配股票給一位我國創作人,該機構應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檢具申請文件,並於2023年2月1日起計算2個月內回函給學術機構,並通知相關創作人、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如果申請文件缺少或未完整填寫必要內容,學術機構將需要在2024年報稅起始日前的3個月內補正。學術機構完成補正後的1個月內,各主管機關回函給學術機構,並通知相關創作人、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第六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 6 條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2-2 條條文
- 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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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