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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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創作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限於其學術或研究機構取得股票日及該創作人獲配股票日,均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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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批文第4條,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給我國創作人時,創作人可以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第12條之2第1項的規定。此規定限制創作人在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至108年12月31日之間,學術或研究機構取得股票和創作人獲配股票的日期必須在此期間內。 參考資料: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
-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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