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第 5 條,該條款規定了申請學術或研究機構緩課所得稅的相關文件及要求。 根據第 5 條第 1 款,申請者應檢具學術或研究機構緩課所得稅申請書和特定文件,包括科技計畫之計畫書、其合約或核定函,以及其他足資證明智慧財產權為科技計畫產出之文件。 接著,第 5 條第 1 款繼續列舉了應檢具的文件,其中包括學術或研究機構當次取得股票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契約書影本,並要求該契約書載明智慧財產權作價總額、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價格及股數。 最後,第 5 條第 2 款規定了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的選項,包括權利證書影本,或是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專業人員所提供的調查智慧財產權之意見書、評價報告、技術說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總結而言,根據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第 5 條的規定,申請者需要準備相關文件,包括申請書和特定文件,以及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其中智慧財產權證明文件可以是權利證書影本或專業人員提供的評估文件。
- 第三條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7.09.21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