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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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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依本條例設置之科學園區內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情形者為限。
  2. 2.本辦法所稱有關建築物,係指停車塔、桶槽、氣槽、配電室、倉庫、雜物間、警衛室等附屬設施及其他建築相關法規所稱之建築物。
  3. 3.第一項規定,於本辦法發布前該廠商已依本條例第十一條遷出園區者之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法規,回答如下: 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條的內容: 1.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限於科學園區內的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且符合該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款或第4款的規定情形。 2. 本辦法所指的有關建築物,包括停車塔、桶槽、氣槽、配電室、倉庫、雜物間、警衛室等附屬設施,以及其他根據建築相關法規所定義的建築物。 3. 第1項的規定也適用於在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經根據該辦法第11條遷出園區的廠商所擁有的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 根據上述解釋,該辦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科學園區內的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且進一步明確了有關建築物的範圍包括了各種附屬設施和其他符合建築相關法規所定義的建築物。此外,該辦法還針對已經根據該辦法第11條遷出園區的廠商的廠房和有關建築物做出了適用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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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依本條例設置之科學園區內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