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上述法規,回答如下: 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條的內容: 1.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限於科學園區內的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且符合該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款或第4款的規定情形。 2. 本辦法所指的有關建築物,包括停車塔、桶槽、氣槽、配電室、倉庫、雜物間、警衛室等附屬設施,以及其他根據建築相關法規所定義的建築物。 3. 第1項的規定也適用於在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經根據該辦法第11條遷出園區的廠商所擁有的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 根據上述解釋,該辦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科學園區內的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且進一步明確了有關建築物的範圍包括了各種附屬設施和其他符合建築相關法規所定義的建築物。此外,該辦法還針對已經根據該辦法第11條遷出園區的廠商的廠房和有關建築物做出了適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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