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公告及通知改善建物不當使用情形前,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於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3條,科學園區管理局在公告及通知建物不當使用情形之前,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在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根據此條款,在科學園區管理局公告及通知建物不當使用情形之前,該局有義務通知建物所有權人以及已知的利害關係人,在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供他們的意見。這個條款的目的是要確保受影響的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討論和表達意見,以便管理局做出明智的決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科學技術部。(2019)。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檢自https://law.moea.gov.tw/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日期: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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