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公告及通知事項
>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管理局應將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第二項
所為之公告揭示於管理局公布欄、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建物
所有權
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期限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管理局為第一項公告時,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註記登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公告及通知事項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之組成 §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與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 §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囑託登記事項 §1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1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 §22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囑託及強制拍賣相關程序、強制拍賣應買人之資格與應遵守取得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使用條件 §25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與金錢債權執行程序競合及抵押權人參與分配之處理 §33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附則 §3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