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4条规定,科学园区私有厂房与有关建筑物辅导使用及强制拍卖办法规定如下: 1. 管理局应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所为之公告揭示于管理局公布栏、网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公告,并以书面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二年期限内改善不当使用情形。 2. 前项公告之期间为三十日。 3. 管理局为第一项公告时,应嘱托地政机关办理注记登记。 此条例要求管理局根据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建筑物所有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他们在公告之日起有两年的期限改善不当使用情形。同时,管理局应将公告揭示于管理局公布栏、网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公告,并要求地政机关办理注记登记。公告期间为三十日。举例来说,假设某个私有厂房在不当使用方面存在问题,管理局就会根据此规定发布公告,要求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在两年内纠正问题。同时,公告会在管理局公布栏、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并要求地政机关做出相关注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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