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依前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建物不當使用情形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日期與文號。 二、建物所有權人。 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及座落土地標示。 四、經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 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六、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得進行強制拍賣之意旨。 七、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八、其他必要事項。
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5條的規定,管理局在辦理限期改善建物不當使用情形公告及通知時,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一、公告日期與文號。 二、建物所有權人的資訊。 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的建物標示和座落土地標示。 四、經認定的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 五、應在公告之日起的兩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六、使用情形不當的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可以進行強制拍賣。 七、提供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 八、其他必要的事項。 例如,如果管理局根據該法條對某一廠房或有關建築物進行限期改善的公告和通知,那麼公告和通知上應該清楚記載以上八項內容,讓建物所有權人清楚知道改善的期限和可能進行的強制拍賣措施,并提供不服處分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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