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局依前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建物不當使用情形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日期與文號。 二、建物所有權人。 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及座落土地標示。 四、經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 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六、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得進行強制拍賣之意旨。 七、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八、其他必要事項。
管理局依前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建物不當使用情形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日期與文號。 二、建物所有權人。 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及座落土地標示。 四、經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 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六、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得進行強制拍賣之意旨。 七、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八、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