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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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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人未依准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者,除第十八條第一項完成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與管理局完成協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0條,如果建物所有權人未按照核准的改善計畫內容和期限完成改善,除非根據第18條第一項達成協商紀錄有其他約定,否則視為在期限內未與管理局完成協商。 根據該法條,如果建物所有權人在核定的改善計畫期限內未按照計畫進行改善,則被視為未能與管理局完成協商。這表示建物所有權人沒有按照計畫所要求的改善措施、期限或其他約定進行改善,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後果或處罰。 參考資料: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有效日期至109年12月3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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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0 條規定:「建物所有權人未依核准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者,除第十八條第一項完成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