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人未依核准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者,除第十八條第一項完成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與管理局完成協商。
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0條,如果建物所有權人未按照核准的改善計畫內容和期限完成改善,除非根據第18條第一項達成協商紀錄有其他約定,否則視為在期限內未與管理局完成協商。 根據該法條,如果建物所有權人在核定的改善計畫期限內未按照計畫進行改善,則被視為未能與管理局完成協商。這表示建物所有權人沒有按照計畫所要求的改善措施、期限或其他約定進行改善,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後果或處罰。 參考資料: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有效日期至1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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