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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9.04.14訂定)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之智慧財產權,指我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學術或研究機構)受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衍生之由法律所創設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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