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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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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資料,太空發展法第 20 條規定,如果違反了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即未將資訊提供給政府或經授權的第三方使用,而主管機關已經命令其限期履行,但屆期仍未履行的話,將會被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具體案例的相關資料尚未找到。

立法沿革 1

(1100531 制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之處罰。

(1100531 制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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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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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太空發展法第 20 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太空發展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太空發展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