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法律資料,太空發展法第 20 條規定,如果違反了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即未將資訊提供給政府或經授權的第三方使用,而主管機關已經命令其限期履行,但屆期仍未履行的話,將會被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具體案例的相關資料尚未找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之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