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12條,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後的三個月內應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果有需要,主管機關可以延長兩個月的時間。如果登錄人的申請文件有欠缺、提供的資訊不足,或沒有按照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的話,主管機關可以限期通知他們補正。補正的期間不算在前面提到的期限內。如果在屆期時還未補正,則不受理該申請。 參考資料: -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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