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登錄之申請、審查及資訊公開
>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主管機關
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登錄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或未依
第十條
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期間。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登錄人資格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登錄之申請、審查及資訊公開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登錄之變更、展延、廢止與撤銷 §1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