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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12 條

  1. 1.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2. 2.登錄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或未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期間。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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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12條,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後的三個月內應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果有需要,主管機關可以延長兩個月的時間。如果登錄人的申請文件有欠缺、提供的資訊不足,或沒有按照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的話,主管機關可以限期通知他們補正。補正的期間不算在前面提到的期限內。如果在屆期時還未補正,則不受理該申請。 參考資料: -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1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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