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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2. 登錄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或未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期間。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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