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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13 條

  1. 1.登錄人申請載具登錄,經審查可,主管機關應給予登錄字號及核發登錄完成證書。
  2. 2.前項登錄完成證書,應包括登錄人資訊、載具基本資料、登錄字號、登錄日期、登錄效期及其他必要事項。
  3. 3.第一項登錄完成證書有效期間,最短為一年,最長為五年,由主管機關依載具之種類別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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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13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登錄人申請載具登錄後,主管機關會進行審查,如果符合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會核可並給予登錄字號,同時發給登錄完成證書。 2. 登錄完成證書必須包含以下內容:登錄人資訊、載具基本資料、登錄字號、登錄日期、登錄效期及其他必要事項。 3. 登錄完成證書的有效期間最短為一年,最長則為五年,實際的有效期間則由主管機關依據載具的種類別進行核定。 以上回答參考了《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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