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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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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人為國家太空中心或依本法第四條成立之專責法人時,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免予提出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14條,當登錄人為國家太空中心或根據該法第四條成立的專責法人時,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以免予提供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以及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的文件。 【參考資料】: 1.《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1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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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 14 條規定:「登錄人為國家太空中心或依本法第四條成立之專責法人時,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免予提出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