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人為國家太空中心或依本法第四條成立之專責法人時,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免予提出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文件。
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14條,當登錄人為國家太空中心或根據該法第四條成立的專責法人時,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以免予提供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以及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的文件。 【參考資料】: 1.《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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