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16 條
- 1.完成登錄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人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內容相符。
- 2.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經完成登錄後,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登錄人應申請變更。
- 3.變更涉及載具安全標準、設計,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載具安全性、功能、發射活動產生相當影響者,主管機關得要求重新辦理型態安全審查後,始准予變更登錄。
- 4.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登錄人限期辦理變更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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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完成登錄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人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內容相符。 這表示完成登錄的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登錄人需確保已登錄的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不能有任何不符之處。這樣的要求可以確保登錄資料的準確性。 2.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經完成登錄後,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登錄人應申請變更。 這表示如果完成登錄的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登錄事項有任何變更,登錄人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錄。 3. 變更涉及載具安全標準、設計,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載具安全性、功能、發射活動產生相當影響者,主管機關得要求重新辦理型態安全審查後,始准予變更登錄。 這表示如果變更涉及到載具的安全標準、設計,或者是主管機關認為對載具的安全性、功能、發射活動有相當大的影響,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重新辦理型態安全審查,之後才准許變更登錄。 4.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登錄人限期辦理變更登錄。 這表示在前面提到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應該要求登錄人在限期內辦理變更登錄。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本身,並根據第16條的內容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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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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