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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登錄之變更、展延、廢止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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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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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完成登錄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人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內容相符。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經完成登錄後,登
錄事
項有變更者,登錄人應申請變更。
變更涉及載具安全標準、設計,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
認定對載具安全性、功能、發射活動產生相當影響者,主管機關得要求重新辦理型態安全審查後,始准予變更登錄。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登錄人限期辦理變更登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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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錄人資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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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登錄之申請、審查及資訊公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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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登錄之變更、展延、廢止與撤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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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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