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17 條
- 1.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登錄人得申請登錄效期之展延,主管機關得視情況核准展延期間。
- 2.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效期屆滿,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或未經主管機關准予展延者,其登錄於登錄效期屆滿時當然失效,並繳回登錄完成證書;非經重新申請登錄,不得繼續運用該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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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17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登錄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登錄人可以申請展延登錄效期。主管機關可以視情況核准展延的期間。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發射載具的登錄效期是在2023年12月31日屆滿,那麼登錄人可以在2023年9月30日前申請展延登錄效期,並根據實際情況由主管機關核准展延的期間。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在登錄效期屆滿時,未依照第一項的規定申請展延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的情況下,登錄就會當然失效,並且需要將登錄完成的證書歸還。在未重新申請登錄的情況下,就不得繼續使用該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活動。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發射載具的登錄效期是在2023年12月31日屆滿,並且未在2023年9月30日前申請展延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那麼在2023年12月31日,該登錄就會失效,登錄完成的證書也需要歸還。如果想要繼續使用該發射載具進行太空活動,則需要重新申請登錄。 以上解釋是根據《太空法》相關法規所做的釋義,詳情可參考太空委員會的官方網站或法律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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