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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登錄之變更、展延、廢止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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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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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登錄人得申請登錄效期之展延,
主管機關
得視情況
核
准展延期間。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效期屆滿,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或未經主管機關准予展延者,其登錄於登錄效期屆滿時當然失效,並繳回登錄完成證書;
非
經重新申請登錄,不得繼續運用該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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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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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錄人資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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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登錄之申請、審查及資訊公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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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登錄之變更、展延、廢止與撤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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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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