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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登錄人得申請登錄效期之展延,主管機關得視情況准展延期間。
  2.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效期屆滿,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或未經主管機關准予展延者,其登錄於登錄效期屆滿時當然失效,並繳回登錄完成證書;經重新申請登錄,不得繼續運用該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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