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22 條
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十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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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22條,登錄人在提出申請資料和相關證明文件時,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十年備查。這意味著登錄人需要保存申請資料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電子或紙本檔案,並在未來十年內保留這些檔案以供查閱。具體來說,這些資料包括申請表格、證明文件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且可以以電子形式或實體文件的方式保存。展示了合法保存這些檔案的方式,並確保登錄人在十年內可以提供需要的證據。參考資料: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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