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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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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錄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間提出登錄資料之補充或更新。
  2. 2.登錄人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載具資料更新相關事項。
  3. 3.依第一項提出之補充或更新資料,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變更登錄之必要者,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21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登錄人在主管機關要求的指定期間內,應提出登錄資料的補充或更新。這表示在登錄過程中,如果主管機關要求登錄人提供額外的資料或更新現有的資料,登錄人必須遵守並按照指示提供相應的資料。 2. 登錄人應該指定一位專責人員,負責處理載具資料的更新事項。這意味著登錄人必須指派一位專門負責處理載具資料更新的人員,並確保進行必要的更新工作。 3. 如果根據第一項提供的補充或更新資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變更登錄的情況,則應按照第16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變更登錄程序。這表示如果主管機關認為登錄資料需要進行變更,則應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變更登錄。 參考資料:《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https://www.most.gov.tw/u/5awZ7jXqroJ5nnNwz42DjTamU2VTam)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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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 21 條規定:「登錄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間提出登錄資料之補充或更新。登錄人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載具資料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