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28條的第一項規定,政府機關核撥給國家太空中心的經費必須遵守法定的預算程序,並受到審計的監督。這表示政府機關在核撥經費給國家太空中心時,必須經過預算程序,並接受審計檢視,以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28條的第二項規定,如果政府機關核撥給國家太空中心的經費超過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百分之五十,監督機關必須將中心的年度預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這表示如果中心所需的經費超過了預算收入的一半,必須經過立法院的審議才能繼續獲得該筆經費。 3.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28條的第三項規定,國家太空中心可以自主獲取財源,並自行制定相關的收支管理規章,並提交監督機關備案。這表示國家太空中心可以獨立取得財源,並制訂管理規章以管理資金的使用,同時需要向監督機關報備,確保其財務管理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以上回答內容參考資料: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 財政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4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之辦理及監督,及本中心自主財源之管理規範。
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之辦理及監督,及本中心自主財源之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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