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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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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2. 2.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3. 3.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或價購之公有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為公有財產。
  4. 4.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5. 5.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6. 6.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7. 7.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27 條的規定: 1. 國家太空中心在業務需要時,可以價格購買公有財產,或者由政府機關提供捐贈、出租或者無償提供的方式來使用。捐贈的財產不受預算法、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和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的相關限制。 範例:國家太空中心在進行太空科學研究時需要使用一塊公有土地,因此可以將該土地購買下來或者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2. 當國家太空中心價購公有土地時,土地的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物的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的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如果沒有評定現值,則以公產管理機關的估價結果為準。 範例:國家太空中心購買一塊公有土地,根據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計算價款。 3. 國家太空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的財產或者價購的公有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屬於公有財產。 範例:國家太空中心使用由政府核撥的經費買下的設備,這些設備屬於公有財產。 4. 除了第一項提到的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和第三項提到的公有財產以外,國家太空中心取得的財產屬於自有財產。 範例:國家太空中心為了太空發射任務,自行購買了一些科學儀器和技術設備,這些財產屬於國家太空中心的自有財產。 5. 第一項提到的無償提供使用和第三項提到的公有財產,由國家太空中心登記為管理人,管理所產生的收益列為國家太空中心的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和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的限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監督機關制定。 範例:國家太空中心無償使用一座政府機關提供的辦公大樓,將該大樓登記為自己的管理財產,所獲得的租金收入算作國家太空中心的收入。 6. 當公有財產的用途不再需要時,應該移交給各級政府的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範例:國家太空中心使用的一塊公有土地因業務需要不再使用,因此應該移交給負責管理土地的政府機關接管。 7. 國家太空中心接受捐贈的公有不動產,在不需要使用時應該歸還給原捐贈機關,不得自行處分。 範例:國家太空中心接受了一塊政府機關捐贈的土地,若這塊土地在未來不再需要使用,國家太空中心應該歸還給原捐贈機關,並且不能自行處分。

立法沿革 1

(1110419 制定)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或價購之公有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立法理由本中心公有或自有財產之定義、取得、管理、使用及收益等。

(1110419 制定)

本中心公有或自有財產之定義、取得、管理、使用及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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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27 條規定:「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