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26條,該中心成立年度的政府核撥經費可以在原預算範圍內由監督機關進行調整。這種調整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的限制。具體來說,監督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經費的調整,而不需要嚴格遵循預算法中的限制。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讓國家太空中心能夠靈活運用資金,更好地實現其任務和目標。 參考資料: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立法通過,惟總預算案未及編列時,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予明定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立法通過,惟總預算案未及編列時,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予明定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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