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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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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鑑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太空中心)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2. 2.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3. 3.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評鑑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4. 4.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2條,請釋義如下: 1. 根據此條款,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成績效評鑑會來評鑑太空中心的績效。 2. 評鑑會由九至十三位委員組成,其中一位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會就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以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派遣或邀請兼任。在解聘委員時也同樣進行這樣的程序。 3. 根據第2項的規定,第2項和第3項中的委員人數總和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一半;評鑑委員中的任何一個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4. 評鑑委員的職位均為無給職。 參考資料: - 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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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2 條規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鑑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太空中心)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