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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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
- 2.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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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3條,評鑑委員的任期為三年,但可以續派或續聘一次。此外,如果政府有關機關的代表擔任評鑑委員,他們的任期則會隨著他們在本職工作的進退而進行,不受第一項的限制。 這意味著評鑑委員的任期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但政府代表擔任的委員可以在其本職進退時繼續擔任。例如,如果某位政府官員在擔任評鑑委員期間退休或被調職,他們可以繼續擔任評鑑委員直到他們的本職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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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