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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2.30

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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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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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鑑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太空中心)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2.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3.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評鑑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4.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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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
  2.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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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2.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3.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4.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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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太空中心業務目標及公共事務之達成。
  2.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 二、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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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自評:太空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擬具年度績效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績效自評報告後,於績效評鑑年度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送本會複評。 二、複評: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
  2. 前項實地查證,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3.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太空中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4. 本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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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如屬公開資訊者,應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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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撥太空中心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要求太空中心就評鑑結果所提尚待改善部分加強辦理,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2.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