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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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自評:太空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擬具年度績效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績效自評報告後,於績效評鑑年度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送本會複評。 二、複評: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
- 2.前項實地查證,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 3.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太空中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 4.本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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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7條,績效評鑑包含自評、複評和核定三個階段。自評階段是指太空中心根據年度決算,填寫績效自評報告並於評鑑年度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交給評鑑會進行複評。複評階段是指評鑑會參考績效自評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在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評。核定階段是指評鑑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在進行實地查證時,需要評鑑會的會議決議,並且至少要有三名評鑑委員出席。完成核定的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後,太空中心應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在核定後的兩週內主動公開報告。評鑑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分析報告並提交立法院備查。
- 核定名詞
- 政府資訊公開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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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