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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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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2. 2.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3. 3.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4. 4.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5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該評鑑會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當召集人因請假或其他原因未能行使職權時,可以指派一位委員代理;如果沒有指派或者無法指派代理者,則由委員互相推舉一位代理人。 參考資料: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5條 2. 該評鑑會的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才能開會;該會議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執行。 參考資料: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5條 3. 前一項所提及的出席委員人數的計算,不包括因應迴避或已迴避的委員。 參考資料: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5條 4. 評鑑委員必須親自出席評鑑會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參考資料: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5條 舉例:假設國家太空中心評鑑委員會有10位委員,其中6位委員出席了評鑑會的會議。根據第2項的規定,6位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為4.5人,即至少需要5位委員同意才能進行決議。所以,若有5位以上的委員同意,評鑑會的決議可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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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5 條規定:「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